(一)中央政法委对政法干警提出的“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询问室当成羁押室;
6、询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询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八要八不准”的规定:
1、要热爱人民,不准骄横霸道;
2、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
3、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
4、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
5、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
6、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
7、要提高警惕,不准泄露机密;
8、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
(四)四川省委政法委提出的“约法三章”
1、严格禁止在办案中接收单位、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各种数量现金、物品和有价证券;
2、严格禁止参与发案单位、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吃请和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3、严格禁止借办案之机以各种名目游山玩水。
(五)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重申的“六个严禁”
1、严禁违法办案,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行凶和自杀或证人死亡事件;
2、严禁违反枪支弹药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发生涉枪事件;
3、严禁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违法坐支、挪用暂扣款,使用暂扣物,或私存暂扣款取息;
4、严禁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私设帐号,违法设立小金库或小钱柜;
5、严禁乱罚款、乱没收、拉赞助,确保预算外收入的来源合法、支出合理、帐目清晰、透明度高,统一有远财务部管理;
6、严禁检察机关和内设机构办公司,作好机关事业单位所办公司与检察院的“四脱钩”工作。
(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八条禁止性规定:
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违者给予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禁对案件当事人辱骂体罚,违者给予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禁截留、挪用、私分、私存扣押财物,违者给予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严禁对控告申诉人和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5、严禁违反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给予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严禁违反交通管理条例和车辆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严禁酗酒、工作时间饮酒、带枪饮酒,对违反规定者,给予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8、严禁赌博,对违反规定者,给予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七)四川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违纪违法责任处理的规定:
1、玩忽职守,发生涉案人员死亡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2、不依法办案,将有罪办为无罪,无罪办为有罪,重罪轻办,轻罪重办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3、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委托代理人,接受其吃请或其他消费,造成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4、泄露办案秘密,情节严重的,寓意辞退或开除;
5、故意拖延办案时限,导致工作贻误,情节严重的,或丢失案卷、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6、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致使枪支丢失,予以辞退或开除;
7、违反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或者非法冻结、扣押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拒不退还,或违反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使用、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8、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能接受组织安排,或矿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意念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9、领导失职、失察,情节严重,或查处违纪违法不逗硬,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或免职;
凡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安市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洁八条规定:
1、不准违反政治纪律,编造传播谣言,恶意中伤他人,影响安定团结,违者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2、不准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拒不执行,软拖硬抗,我行我素,影响广安发展全局,违者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3、不准擅离岗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违者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4、不准吃、拿、卡、要,损害广安对外开放形象,违者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5、不准在公务时间、公务场所和下基层打麻将,严禁以任何娱乐方式赌博、敛财,违者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6、不准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礼物及有价证券,违者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7、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或捞取其他好处,违者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8、不准在行政执法中滥施处罚,谋取个人利益,违者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警诫或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令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辞职或免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九)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七条严禁”
1、严禁打探案情,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通风报信,向外界泄露案情;
2、严禁接受发案单位或当事人、请托人的吃请和各种消费娱乐活动或者接受财物;
3、严禁带发案单位报销费用或向有关单位拉取赞助;
4、严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使用枪支,携带枪支饮酒;
5、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6、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
7、严禁参与赌博。
检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予以辞退或开除。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寓意纪律处分。对有违反规定的行为隐瞒补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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