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务公开”
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依法设立的武装性质的执行法律监督任务的司法力量。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专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国家意志即宪法和法律的忠实执行者。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
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 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
(二) 执行传唤;
(三) 参与搜查;
(四) 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实行跨区域警务协助;
(五) 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六) 送达法律文书;
(七) 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八) 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 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任务的要求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警官证,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守机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三)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经批准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若遇与被执行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应按法律规定主动申请回避,案件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五、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业纪律
(一) 不得泄漏案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二) 不得隐瞒案情,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三) 不得故意拖延,贻误工作;
(四) 不得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五)不得打骂证人或其他当事人;
(六) 不得敲诈勒索或索取、授受贿赂;
(七) 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八) 不得玩忽职守,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死亡、伤残或被劫持;
(九)不得麻痹大意造成枪支、弹药被盗、丢失;
(十) 不得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六、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基本权限
(一)参与、协助侦查权
1、参与本院侦查部门办案。
2、协助本院其他业务部门办案。
3、执行跨区域侦查协助、警务协助等任务。
(二)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的权力。
(三)要求提供执行职务便利的权力。
(四)正当防卫权。
|